目前,根据开展联运依据的不同,协作式多式联运可进一步细分为法定(多式)联运和协议(多式)联运两种。 1)法定(多式)联运。它是指不同运输方式运输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开展的多式联运。目前铁路、水路运输企业之间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共同颁布的《铁路水路货物联运规则》开展的水陆联运即属此种联运。在这种联运形式下,有关运输票据、联运范围、联运受理的条件与程序、运输衔接、货物交付、货物索赔程序以及承运之间的费用清算等,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并实行计划运输。 这种联运形式无疑有利于保护货方的权利和保证联运生产的顺利进行,但缺点是灵活性较差,适用范围较窄,它不仅在联运方式上仅适用铁路与水路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而且对联运路线、货物种类、数量及受理地、换装地也做出了限制。此外,由于货方托运前需要报批运输计划,给货方带来了一定的不便。法定(多式)联运通常适用于保证指令性计划物资、重点物资和国防、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的调拨。 2)协议(多式)联运。它是指运输企业之间根据商定的协议开展的多式联运。比如,不同运输方式的干线运输企业与支线运输或短途运输企业,根据所签署的联运协议开展的多式联运,即属此种联运。 与法定(多式)联运不同,在这种联运形式下,联运采用的运输方式、运输票据、联运范围、联运受理的条件与程序、运输衔接、货物交付、货物索赔程序,以及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与风险承担等,均按联运协议的规定办理。与法定(多式)联运相比,该联运形式的最大缺点是联运执行缺乏权威性,而且联运协议的条款也可能会损害货方或弱小承运人的利益。 衔接式多式联运 衔接式多式联运是指由一个多式联运企业(以下称多式联运经营人)综合组织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输企业,将货物从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在实践 对话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能由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的国际货运代理、场站经营人、仓储经营人担任,也可能由从事某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担任。但无论如何,他都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能独立承担责任。 我们拥有遍布世界各地的服务网络和健全的分支机构,网络覆盖欧洲、北美、日、韩、新加坡及东南亚地区各基本海港及空港。在欧洲的汉堡、安特卫普、鹿特丹、南安普顿、菲利克斯多、热那亚、威尼斯、赫尔辛基等海港;在伦敦、法兰克福、巴黎、米兰等各大空港货运仓储中心;在北美的纽约、巴尔地摩、洛杉矶、芝加哥、休斯敦等海港;在日本的东京、神户及新加坡设有公司的各直属机构,与世界著名的船务公司多年合作并建立起的良好关系,是为您提供最有效率的运输、最低廉运价的强力保证!我们为客户提供租船订舱、缮制单据、船期预告、运价查询、代理保险、铁路、公路中转运输、海外网络等相关的进出口运输服务,为海外客户与国内客户提供网络服务,包括指定货的操作安排与运费的收付以及内陆延伸服务。